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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引导下,供应链金融是科技+金融的最佳落地产品

日期:2019-10-17 作者:熊赤龙 徐文彬来源:万联网


    近年来,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关系日趋紧密,各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也愈发深入。在互联网的大力发展下,金融科技公司推动了传统商业银行与保险机构的转型,加快了普惠金融的发展,提高了金融效率。
    但当下各金融科技平台纷纷试图转型“助贷”业务,良莠不齐的扩张模式在一定的程度上扰乱了金融业的次序,这不仅违背了推动整体金融市场稳定和发展的初衷,更影响了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实现创新发展互惠共赢的美好图景。
    政策连发下,是对于规范金融健康发展的决心
    续今年年初浙江银保监局下发《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》,重申不得将授信审查、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外包;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资质的机构提供放贷资金之后。
    近日,北京银保监局印发《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》(下称《通知》)。《通知》中明确要求,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应依法、审慎、透明地开展合作,强调五个“严禁”切实加强商业银行合作机构管理,尤其要求规范开展线上贷款业务合作;强调三个“不得“加强保险业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管理,严格规范信息披露和宣传销售的管理。
    与上诉年初浙江银保监的发文相比,其范围不仅限于市场熟知的BATJ的金融科技业务,一些利用“大数据”等新技术从事类金融业务也纳入了此次监管的范围。
    随着P2P网贷行业持续遇冷,备案前景黯淡,由金融科技公司通过输出技术或提供场景,与银行业在营销、获客、运营方面展开合作已经成为了行业内最明显的趋势。针对北京区域的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,《通知》明确了开展合作的总体要求,明确了责任界限;同时强调了五个“严禁”切实加强商业银行合作机构管理,包括严禁未经授权开展合作;严禁与以金融科技之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开展合作;严禁与虚构交易背景或贷款用途,套取信贷资金的企业开展合作;严禁与以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企业开展合作;严禁与以“大数据”为名窃取、滥用、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的企业开展合作。
    此次《通知》中上诉规定体现,银行应加强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的管理,严禁以与“金融科技”之名行非法金融活动之实的公司展开合作;不能因助贷机构提供的风控服务而削弱自身的风控要求,且授信审查、风控等核心业务环节不能外包。
    句句言辞背后,是政府对于规范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决心,允许金融科技公司与银行业开展合作,但是严禁风控失衡,必须各取所长,真诚合作,银行不可以资金乱放,企业亦不可以乱用技术,双方的信息要绝对的透明与规范,严禁发生欺诈、滥用、非法买卖等不良合作,杜绝任何扰乱金融健康发展的行为。
    供应链金融是科技+金融的最佳落地产品
    监管方面已经注意到,近期金融科技公司与银行合作在对公业务已经进入布局,如供应链金融、中小微金融、资产管理等领域。2B业务与2C业务相比,风险传导、管理方式、影响规模都存在较大的差异,《通知》中体现了对此类业务的提前关注,监管态度有待观察。
    今年,深圳与广州等地都发布了支持供应链金融发展的相关文件,结合这个《通知》,我们能发现,金融+科技的合作模式,政府是一定支持的,只是一定要健康稳定,不可重蹈P2P的覆辙。
    在当前众多的产品形态中,供应链金融是金融+科技的最佳落地产品,供应链金融背后有着实体的产业支撑,金融科技公司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搭建平台,积累真实的交易数据、物流数据、订单数据,通过5G、物联网等技术的支持与银行系统打通,让银行的风控更扎实,让银行的资金有来有回,真正的帮助中小微企业成长发展。
    目前商业银行依然是我国最大的金融机构,承担着全国主要的金融业务。商业银行经营的规范性和谨慎性影响着整个宏观的金融环境,影响着很多的中小微企业发展,虽然,众多小型银行、农商银行在拥抱“科技金融”、“数字金融”,都正在积极的谋求转型,开发了供应链金融等产品,但是,这些产品创新的前提一定是安全,规范与稳健,所以,银行与科技公司之间的合作要严守这条底线,只有这样,科技+金融才是提升金融效率的利器,也是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良方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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